中心規則
1. 一切違反香港法例或擾亂公安之任何活動,抑或在場地內的行為或活動可能構成或可能導致在國安法或香港其他法律下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罪行,均在嚴禁之列;違者除被著令離營外,並須承擔一切後果,所繳交之費用恕不退還。
2. 若入營人數超越原先獲配允許的參加人數,必須於入營前獲得營地同意,並需另繳費用。
3. 使用營地期間,營友皆須遵守營地職員指示,領隊須全期在營負責約束營友及維持良好秩序。
4. 如須由營地代訂膳食,請於指定時間內用膳,逾時不再供應,所繳膳費亦恕不退還。
5. 除得到營地許可,嚴禁生火。
6. 本營地為無煙營地,任何人士均嚴禁吸煙或手持燃點之香煙。
7. 一切佈置、標貼或懸掛旗幟,須先徵得營地許可。
8. 未經營地許可,不得擅自進出營地、招待外人或使用戶外/水上活動器材及營地設施。
9. 在公眾地方請勿裸露身體或衣衫不整(穿著泳衣進行水上活動除外)。
10. 營地不設洗衣/晾衣設施,營友請自備足夠替換衣物及保持個人整潔衛生。
11. 未經許可,不得引用營內的電源及影音接線,亦切勿擅自接駁或更換。
12. 凡參加水上活動者,必須穿著救生衣(營地提供)、包腳跟運動鞋(自備),並須在營地職員及教練指導下進行活動。參加者須能穿救生衣游泳,營地有權要求參加者接受游泳測試。
13. 所有水上活動/營地活動必須有營地認可教練或本會認可之導師督導下進行,否則嚴禁使用任何活動器材。所有水上活動必須於下午四時前返回營地及結束活動。
14. 除獲營主任批准外,8 歲以下的營友,不准參加水上活動。
15. 如自備教練,必須於入營前十四天將有效的教練資歷副本電郵至營地,以便審核和確認,否則禁止進行任何活動。
16. 營友不得擅自取食水作活動之用,以免浪費食水,如因擅自在不合適的場地用水作活動而發生意外,負責人須承擔一切後果。
17. 各營友必須保持營地清潔及愛護公物,如有損毀或遺失營地之設備及物品,應盡快通知營地職員,本營地將要求對所損毀或遺失之物品作出賠償 (可參見營內設備及器材賠償表)。
18. 所有攜來之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營地概不負責。
19. 未經許可,不得隨意移動營內的設施及傢具。
20. 營地範圍內嚴禁攜帶寵物進入。
21. 本營保留各項章則刪改權,恕未能另行通知。
22. 如有任何爭議,本營地保留最終決定權。